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破解农村“建房难” 富阳出台村民建房管理新规


2012-11-20 来源:信息中心

   “两会”期间,很多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建言献策,希望政府能采取措施,破解农村村民“建房难”问题。近期,市政府出台《关于富阳市农村村民建房管理的若干意见(试行)》,重新定义农村建房的审批单位、顺序、房屋面积等。今后,富阳农村村民的“建房难”问题有望得到缓解。

背景:土地指标紧缺、一户多宅、违章建房等造成农村“建房难”

是什么造成农村村民“建房难”呢?不少代表、委员认为,其中很重要的因素就是土地指标紧缺。比如就有来自新登镇的人大代表提出,该镇各行政村近5年的土地指标总数平均不足2000平方米,换算下来各村每年可用土地指标不到400平方米,以一户120平方米计算,一年仅能建3户。

然而,由市国土、规划等部门组成的调查小组在深入调查后指出,“指标紧缺”是造成农村“建房难”的客观原因之一。富阳地少人多,再加上省国土厅下达的土地计划指标有限,既要促发展、又要保民生,用起来确实“捉襟见肘”。但即使土地指标有限,市委、市政府仍然在尽最大努力保证农村村民建房的需求。

从统计来看,富阳每年按10%左右的计划指标安排用于新农村建设。其中,农村建房安排平均每年为170亩左右,去年鉴于农村土地综合整治工作启动,未单独安排农村建房计划指标。此外,建房规划、用地审批手续每年维持在3000户左右。

同时,调查小组在对富春街道、东洲、鹿山、高桥、春江、大源、新登、胥口、洞桥等9个乡镇(街道)的13个村(社区)调查后发现,近几年拆建户增加,随着美丽乡村建房加快,农民生活水平提高,改善居住条件急迫,造成建房井喷,9161户受访家庭有住房10203幢,基本满足一户一宅,并且还有部分农户未批先建、批少建多、边批边建、批东造西及建新不拆旧、一户多宅等情况。“特别是建新不拆旧,使得‘空心村’现象比较严重,空间腾挪不出来,挤占了原有的建房指标与空间。”有关负责人表示,建房难背后一个重要现象是“建房乱”,而“建房乱”持续下去,将加剧“建房难”。

政策1:先有“户”后有“地”,一户不超120平方米

如何解决农村村民“建房难”?新出台的《意见》首先对适用对象作了重新定义:为本市行政区域内符合一户一宅审批政策的农村村民,主城区、小城镇、撤村建社、复垦区、村居改造、政府推行公寓化建设区域按市政府相关规定执行。

符合以上要求的农村村民,在申请宅基地时,《意见》明确,必须先有“户”再能申请宅基地。包括申报宅经公安部门分户后的无房户、原有住房因各种原因需扩建、迁建、翻建、改建的可以以户为单位向村委会或村级组织提出申请人。

有下列情形是不能再申请宅基地:出租、出卖或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宅基地及其地上建筑物,或者将住房改作他用再申请住房的;以所有家庭成员作为一户申请建房并批准后,不具备分户条件或不合理分户的;违法违章建房未处理结案的;不拆除旧房或原有旧房未处置,原土地证书应注销未注销的;本行政村有子女的老人单独的申请的,户口虽已迁入,但原籍宅基地未退还原集体组织的,政府抚养照顾的孤寡老人、五保户,申请建房不予批准。同样,即使已经分为二户,但属于不合理分户的,仍然不能申请宅基地。

此外,《意见》在宅基地审批面积上更加科学。规定:农村村民一户只能拥有一处建房用地,面积最高不超过120平方米。“以前面积是按人头来算的,一人40平方米,这样一来,有的农村建房40平方米,有的80平方米,有的120平方米,在村居规划时变得很乱。”

政策2:审批发证在乡镇(街道),申请上报后限时答复

在对农村村民建房对象、宅基地面积作出规定后,《意见》也明确了审批的程序。

《意见》提出,申请建房的农户向村级组织提出书面申请,如果不符合条件,村级组织要及时予以答复,符合条件的,组织集体讨论。在过去,申请打上去的,有的一搁就是大半年也没回音,农户在家只能干着急。

《意见》指出,规划行政许可和建设用地行政许可职能下放,由各乡镇(街道)审批发证。这也就是说,农村私人建房,不再像以往那样需要经国土、规划等部门,可直接由乡镇(街道)一条龙服务到底。“这样一来,减少了审批环节,大大节约了时间,同时对乡镇(街道)也是一种考验。”乡镇(街道)对农户建房进行政审批和发证,这是一种职能下放,它将促使乡镇(街道)有效规划农居建设用地。乡镇和村在承担权力的同时,也要承担弄虚作假、违法审批的责任追究。

为提高审批效率,缩短审批时间,《意见》还对农村村民建房审批手续的受理、公示、上报、踏勘、审核、决定、送达、放样等主要办事环节的工作时限作出了规定。其中,村级组织7个工作日组织讨论,对不符合申请条件的在2个工作日予以书面答复,讨论无异议的进行公示,公示期5天;村级组织讨论通过的,由村级代办员整理材料7个工作日内上报乡镇(街道);乡镇(街道)接到村级组织上报的材料后,应当在20个工作日内审查完毕,依次办理《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或《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建设用地许可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合并发放相关证件。不予许可的应当制作不予许可决定书并送达申请人;乡镇(街道)应把办理结果在2个工作日内告知代办员或申请农户。

政策3:以全市建房户均面积为标准,实现区域内自求平衡

《意见》还提出,要对农村村民建房加强计划管理。严格控制农村村民建房新增用地规模,鼓励引导通过盘活存量建设用地、农村土地综合整治和旧房调剂翻建等方式解决建房需求;农村村民建房用地重点保障集中建房和危房户、无房户、住房困难户(人均建房用地在20平方米以下的)需求。

同时,为提高乡镇(街道)参与度,《意见》指出,村民建房新增建设用地年度计划经市政府统筹安排,由市国土资源局分解下达至乡镇(街道)。这其中,新增建设用地年度计划与农村土地综合整治项目新增的建设用地、卫星遥感发现占用耕地比例以及村庄数字地籍调查相挂钩。

有关部门负责人表示,今后农村建房实行的是“限额管理”。即市农村建房管理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将在全市范围内开展农村村庄数字地籍调查,根据全市建房户均数制定乡镇(街道)区域内的限制性建房面积标准,力求区域内自求平衡;各行政村制定建房年度计划和五年规划,对本行政村的可用土地资源和建房计划进行统筹管理。

对于限制性面积标准以上的行政村将不再安排新增建设用地指标,通过清理“一户多宅”、农村土地综合整治增减挂钩指标自求平衡;对于限制性面积标准以下的行政村每年适量安排新增建设用地指标;凡村内有空闲地、旧宅基地未利用的,不再审批占用耕地的农村村民建房;农村村民建房的审批和登记发证过程中出现未批先建、批少建多、弄虚作假、建新不拆旧等违反建房管理规定或导致土地纠纷信访,且违法事实不消除的,报市农村村民建房领导小组审核同意后,停止办理该行政村或该地区的农村村民建房审批事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