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违法建筑处置新规本月起施行 抢建续建可即查即拆


2013-10-10 来源:

    昨日上午,新登镇松溪村某包装印务有限公司的违法建筑物被依法强制拆除。这也是《浙江省违法建筑处置规定》于10月1日起实施后,富阳对违法建筑“即查即拆”打响的第一枪。

    昨日拆除的违章建筑于今年8月22日被巡查发现。当事人涉嫌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建设钢架房,涉案建筑物占地面积536平方米,二层结构,合计面积1072平方米,案发时主体已完成,但屋顶和墙体未安装。同日执法人员送达《责令停止建设通知书》。国庆长假期间,当事人继续建设,将涉案建设物屋顶和墙体建成。

    昨日上午,由于当事人将车辆横停在必经道路中央,导致大型施工机械无法进入拆违现场,只能采取人工拆除方式,一个上午基本拆除了涉案建筑物的东面墙体。接下来,城管部门将按照统一部署,继续完成余下部分的拆除工作。

    ■政策解读

    《浙江省违法建筑处置规定》(以下简称“规定”)于7月26日经省第十二届人大常委会第四次会议通过,于10月1日起施行。昨日记者从市城市管理局了解到,新“规定”最大的特点在于对叫停不停的违章建筑,执法单位可以对续建部分即查即拆;加强综合管理,明确各相关部门的职责,若违反相应规定,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特点一:叫停不停的违章建筑,今后可即查即拆

    记者从市城市管理局了解到,近年来富阳的违法建设速度很快且呈现“专业化”趋势,往往短时间内,就可建成较大体量的违法建筑。按照以前的法律法规,执法部门发现违法建筑后,责令当事人自拆。但现实是,往往执法机关发现并责令改正,而当事人拒不改正,但按一般强制拆除程序执行需要较长时间,无法及时制止当事人的违法行为。而这一现象的存在,导致违法后果进一步扩大,执法成本和当事人损失都大大增加。

    新出台的“规定”对城乡规划法中有关城镇违法建筑处置的规定作了细化。明确城乡规划部门发现城镇违法建筑正在建设中且已责令当事人停建的,如当事人拒不停止,执法部门可以拆除其继续建设部分,及时制止违法建设行为。对于乡村违法建筑,由于多属违反土地管理法律、法规的情况,可依照《浙江省土地监察条例》第24条的类似规定,由国土部门实施快速处置。由此,城乡全覆盖的违法建筑即查即拆机制已经基本建立。

    特点二:给违法建筑办证,要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坚决斩断违法建筑利益链,严厉惩治参与违法建设活动的各类主体,才能全面、有效地遏制违法建筑的产生和蔓延。由此,“规定”在建立违法建筑综合治理机制方面作出了很多要求。

    “规定”要求,执法机关及时将处置决定及其执行情况,书面告知质量监督、工商行政管理、食品药品监督、税务、文化、安全生产监督、公安等部门和供电、供水、供气等单位,有关部门和单位在处置决定执行完毕前,不得为当事人办理相关证照、登记或者备案手续,以及提供供电、供水、供气等服务,建设工程设计、施工单位不得承揽明知是违法建筑的项目设计或施工作业。

    若是有单位违反此项规定,将面临行政处分、行政处罚或刑事责任等多种形式的处罚。此外,规定明确指出,从事违法建设的国家机关、人民团体、事业单位、国有企业或国家工作人员,不自行拆除或申请拆除以及阻碍拆除违法建筑的,将面临行政处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