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富阳出台医保费用结算管理新办法 医院不得拒收病人


2012-02-14 来源:富阳新闻网

从社保部门获悉,富阳出台《富阳市基本医疗保障医疗费用结算管理暂行办法》(以下简称《办法》),规范医疗服务行为、降低个人医疗费负担,在保证医疗质量的前提下,有效遏制不合理的医疗资源浪费。

医保费用实行年度预算管理

    新结算办法规定,市内所有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和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定点医疗机构、定点药店(以下简称“定点单位”),自今年起,将改变以往定期按实审核拨付医疗费的方式,实行新的总额预算管理办法。通俗一点说,以后医保定点单位将不再按原“定点单位申请拨付多少,市社保中心审核报销多少”的办法执行,而是实行一个科学的年度预算总额管理。这个预算额将按实际情况,每年由有关部门测算公布,并实行动态管理。

    据悉,市社保中心将在每年4月底前,根据上年度各医疗机构的医疗费决算情况和调节系数(根据上年度医疗费的变化情况以及本市经济社会发展水平等因素确定)提出当年的预算总额建议方案,在征询相关医疗机构意见后,予以下达。

不支付医院不合理的医药费

    该《办法》以“方便就医、规范使用、合理支付、消除浪费、可持续发展”为原则,促使医疗机构及药店建立自我管理、自我约束的良性机制,合理、有效地利用医药卫生资源。同时,积极引导医疗机构在为参保人员提供医疗服务时,遵循因病施治、合理检查、合理治疗的基本医疗服务原则,更好地为广大参保群众提供健康保障。

    根据《办法》中规定,如果医院因超量、超范围、不合理检查、用药后发生的医药费,将不予支付;如全年发生的医疗费超出该定点单位年初制定的预算总额的,该超出部分的医疗费将大部分由定点单位承担。相反,定点单位全年发生的医疗费用未超过预算总额的,将给予一定激励。

医疗机构不得拒收、推诿病人

    该《办法》还明确规定,医疗机构在为参保人员提供医疗服务时,不得分解住院,不得拒收、推诿病人。选用基本医疗保险支付范围外的医疗服务项目、药品和医用材料时,应由参保人员本人,监护人或直系亲属签名同意